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1-25 17:00 分类:资讯 浏览:54 评论:0
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 建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 建筑施工单位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 建设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大型厂矿企业、大城市和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防震减灾对策。
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5、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对建设工程制定的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任何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则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对建设工程制定的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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